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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14号-1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敏与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14号-1申请执行人张敏,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齐贤镇西徐巷。法定代表人孟水飞。关于张敏诉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敏退还货款4476537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损失赔偿款46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收取25773元,本案执行费561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的住所在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委托该院调查其财产状况,该院至今未回函。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