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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红兵与钟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兵,钟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杨红兵,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钟向阳,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兵与被告钟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杨红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