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红兵与钟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兵,钟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杨红兵,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钟向阳,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兵与被告钟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杨红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