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博业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博业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左宏斌,北京宏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2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博业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术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宏斌,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北京宏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宏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宏斌,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博业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业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左宏斌、北京宏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42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博业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两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事先未经我公司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和拆建,且该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应当无效。另外,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了解除权,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且与相同性质的(2013)通民初字第02464号和(2013)二中民终字08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相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诉争的北京市通州区黄厂铺工业园66号院并非城镇房屋,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内容与(2013)通民初字第02463号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内容不完全一致,博业通公司主张同案不同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博业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博业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