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22号原告贾某,男,生于1981年8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杨清智,男,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建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令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