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董常青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常青,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董常青。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集镇大董村188号。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法定代表人:王仲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常青诉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