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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冬训、刘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冬训,刘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9号原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组织机构代码05498238-8。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王冬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训、刘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同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