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冬训、刘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冬训,刘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9号原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组织机构代码05498238-8。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王冬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训、刘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同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