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赵庄信用社与周世朋、李长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赵庄信用社,周世朋,李长喜,周成卫,赵福英,周荣杰,张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07-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赵庄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老赵庄镇。负责人陈志峰,主任。被执行人周世朋,男,农民。被执行人李长喜,女,农民。被执行人周成卫,男,农民。被执行人赵福英,女,农民。被执行人周荣杰,男,农民。被执行人张廷凤,女,农民。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世朋、李长喜、周成卫、赵福英、周荣杰、张廷凤的银行存款20万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