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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炬燊重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炬燊重工有限公司,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炬燊重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炬燊重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一案中,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被执行人山东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即时交付67000元。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