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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振国与陈良勇、陈栋、王月、鞠法义、高孝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国,陈良勇,陈栋,王月,鞠法义,高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60-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国。被执行人陈良勇。被执行人陈栋。被执行人王月。被执行人鞠法义。被执行人高孝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国与被执行人陈良勇、陈栋、王月、鞠法义、高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王月、鞠法义、高孝君的工资后,因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张振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