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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仁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574号罪犯李仁,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宜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终字第03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皖刑终字第0331-1号刑事判决,以李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08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04月22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李仁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31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