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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武与被告张连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郑武,男,现住梨树县。被告张连付,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武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郑武。审判员  宁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