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武与被告张连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郑武,男,现住梨树县。被告张连付,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武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郑武。审判员 宁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