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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怀普与胡广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广龙,马怀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广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怀普,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乐天,该公司职员。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胡广龙因与被上诉人马怀普、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马怀普医疗费、财产损失2457元,上诉人胡广龙赔偿被上诉人马怀普财产损失等3000元,于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及诉讼费直接打入马怀普中国农业银行河间市支行账户,账号62×××75)。二、其他各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0元,由上诉人胡广龙负担65元,被上诉人马怀普负担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广龙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