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宗泉、吴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宗泉,吴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方宗泉,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宗林,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方宗泉、吴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荔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方宗泉、吴宗林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21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