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胡容与吴启胜、粟中英发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胡容,吴启胜,粟中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张胡容(又名张芙蓉),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吴启胜,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粟中英,女,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胡容诉被告吴启胜、粟中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胡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胡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张胡容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仁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