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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胡容与吴启胜、粟中英发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胡容,吴启胜,粟中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张胡容(又名张芙蓉),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吴启胜,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粟中英,女,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胡容诉被告吴启胜、粟中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胡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胡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张胡容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仁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