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审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朱观寿、朱守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朱观寿,朱守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被申请执行人朱观寿。被申请执行人朱守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4)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4)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031.3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面积为957.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和没收建筑物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4)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与第二项内容。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