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揭云斌与万以华、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云斌,万以华,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揭云斌,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万以华,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开发区鑫维大道4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5849-0。法定代表人:万以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银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以华、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万以华、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以华、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以华、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624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以华、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收入1666242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