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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肖树泉故意杀人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树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629号罪犯肖树泉,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原住福建省福安市。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树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罪犯肖树泉于2013年5月23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闽宁监假(2015)3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肖树泉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树泉案发主动投案,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3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与罪犯肖树泉姐姐肖丽英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福安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报告》,评估罪犯肖树泉符合在社区接收矫正基本条件。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的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劳动改造月考核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表、罪犯奖惩审批表;3、(2013)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4、《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报告》等。本院认为,罪犯肖树泉案发主动投案,系自首。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已落实帮教矫正措施,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树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小成审 判 员  谢 勇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