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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某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某化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12号罪犯蔡某化,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某化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人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监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小工工种工作,在劳动改造中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8分。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其刑期已执行一年十一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其哥哥与监狱签订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尤溪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表、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帮教协议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某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某化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某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