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国军、李娜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国军、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被执行人:张国军、李娜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张国军、李娜5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卜庆勇审判员 吕 莹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雅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