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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秦远道与被告秦远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远道,秦远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912号原告秦远道,男,193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3508158918,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谢家垭乡七级峪村张家溪组。被告秦远会,男,194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4311138918,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谢家垭乡七级峪村张家溪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远道与被告秦远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远道于2015年5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远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远道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远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远道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龚林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