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金秀、郝长锁等与宁晋县凤凰镇亭子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秀,郝长锁,郝丽芳,郝喜爱,郝玺,宁晋县凤凰镇亭子头村村民委员会,潘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秀,农民。申请执行人郝长锁,农民。申请执行人郝丽芳,农民。申请执行人郝喜爱,农民。申请执行人郝玺,学生。委托代理人刘金秀,农民。被执行人宁晋县凤凰镇亭子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保华,该村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潘振路,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金秀、郝长锁、郝丽芳、郝喜爱、郝玺与被执行人宁晋县凤凰镇亭子头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潘振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0)宁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金秀、郝长锁、郝丽芳、郝喜爱、郝玺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金秀等五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宁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张广文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