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申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州仁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州仁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仁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竹排埕*号光明城*座***单元。法定代表人:刘金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福州仁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州仁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福州仁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仁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初乐坤审 判 员 耿志亭代理审判员 蔚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小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