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申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荣与陈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娟,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申字第0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陶娟,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208281961********,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北门大街原编织厂院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荣。委托代理人:陈二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陶娟因与被申请人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娟申请再审称:(一)陈荣以办理撤诉手续为由,欺骗我到法院与其进行调解,并签订民事调解协议;一审在我未申请调解的情形下,违反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制作民事调解书,使我在非自愿状态下,与陈荣签订民事调解协议。(二)陈荣持有的600000元借条是作废的借条,该欠款我已全部归还给陈荣。陈荣利用借条通过司法诉讼重复向我索款,构成诈骗。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调解书,并依法再审。陈荣提交意见称:我与陶娟电话相约到法院进行调解,并非是办理撤诉手续。一审诉讼过程中,陶娟和我就还款期限等事项进行过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我即申请法院解除了对陶娟财产的查封,说明我和陶娟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我和陶娟之间既存在借款关系,也存在因民间“打会”形成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涉案款项在借条中已明确注明为现金支付的借款关系。陶娟以转让621482元债权方式偿还因“打会”形成欠款与涉案的现金借款无关。综上,陶娟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陈荣诉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2月6日,陶娟应陈荣电话相约至本院后,陶娟承认欠陈荣人民币600000元借款。在本院主持下,陶娟和陈荣就还款期限和诉讼费用分担等争议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书。另查明:陈荣和陶娟之间曾经既有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也存在因民间“打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涉案纠纷借条注明的内容为“今借到陈荣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借款人:陶娟2014.11.11.以上借款确实是我陶娟所借现金支付2014.12.29”。此外,陈荣还持有陶娟向其出具的的其他条据多份。这些条据均注明款项性质为“打会”欠款。经质证,陶娟对上述条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再审听证过程中,陶娟认可其通过转让621481元债权方式抵偿陈荣的欠款与涉案的600000元欠款并非同一笔债务。本院认为:第一,即便陈荣是以办理撤诉手续为由与陶娟相约至法院处理涉案纠纷。到达本院后,陈荣亦有权反悔,并向本院提出调解请求。陶娟亦有权接受本院调解或者不同意本院调解。一审笔录反映,本院在询问陶娟是否同意调解时,陶娟明确表示同意调解。再审审查期间,陶娟认可还款期限、诉讼费用分担等一审调解内容是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的。本案一审调解过程中,陶娟没有受到他人强迫、恐吓等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情形。第二、陶娟与陈荣均认可双方之间既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存在因民间“打会”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调解过程中,陶娟并未提出涉案标的是欠陈荣民间“打会”款利息所形成的债务。陶娟在再审申请书中称,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前,其本人已经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清偿了涉案借款。本院再审审查期间,陶娟又主张一审涉案借款是欠陈荣“打会”款的利息,此欠款与其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清偿的“打会”款非同一笔债务。陶娟的陈述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一审中,陶娟在向陈荣出具的借条中明确注明涉案借款为双方之间现金借贷。现陶娟亦主张该借条中款项系民间“打会”欠款所形成的高额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陶娟主张一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以及调解书内容违法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娟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 奕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芮东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