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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永友与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48号安徽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王永友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一案,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芜劳人仲第02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王永友支付经济补偿金33750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06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晔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