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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讯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沃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甦之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讯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9号1栋3楼。法定代表人彭仁伟。被执行人四川沃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工业集中区工业六路。法定代表人王甦之。被执行人王甦之,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将王甦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的五菱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闵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