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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曹彐斌与高正新、夏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彐斌,高正新,夏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曹彐斌。被执行人高正新。被执行人夏立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彐斌与被执行人高正新、夏立斌民间借贷纠纷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正新、夏立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曹彐斌与被执行人高正新、夏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