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锐饵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武汉锐饵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路。法定代表人杨胜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锐饵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李泽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锐饵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陆审 判 员 陶北华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