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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于某,居民。被告:田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