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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成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将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新县。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4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成某某用假名“��浩然”及假冒福州市武警部队上校军官的身份,通过在网上发布穿着军装的照片、出示军官证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了三次性关系,骗取人民币20800元。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成某某在将乐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指控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与之发生性关系,编造谎言骗取财物人民币20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某某购买假的军装与警官证,化名陈浩然,在QQ空间里发布身着军装的照片,冒充福州市武警部队上校军官。2014年11月,成某某在征婚网站上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谎称将会帮其调到福州工作,并且身着军装到将乐县与杨某某见面,出示了随身携带的假警官证,骗取杨某某的信任,隐瞒已婚的事实,与杨某某谈恋爱并发生了三次性关系。2014年11月29日,成某某以出了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但为了帮杨某某调动工作花了不少钱为由,骗取杨某某20000元。12月13日,以需要修车及路费为由,骗取杨某某800元。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成某某在将乐县高速公路入口处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破案及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3日,三明高���交警二大队民警在例行检查中抓获化名“陈浩然”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成某某,遂将该案移送至将乐县公安局,将乐县公安局同日受理并立案侦查。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出具的复函证实,经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核实,在该队内无“陈浩然”此人。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从成某某处扣押了现金2700元、伪造的警官证一本、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军装二套、闽A853**号猎豹牌车辆一部。该车加装的报警装置、爆闪灯已被收缴。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通过网络认识陈浩然,陈浩然向其介绍自己是福州武警部队的上校军官。在陈浩然的网站上有很多穿着军装的照片。建立恋爱关系后,陈浩然到将乐与杨某某见面时出示过警官证,身穿军服。两人发生了三次性关系。11月份,陈浩然说出了交通事故需要理赔,要求杨某某把信用卡寄给他。后该信用卡被消费了20000元。12月13日,陈浩然离开将乐时说要修车和路费不足向杨某某拿了800元。与陈浩然交往是看中他的军官身份,且承诺会帮其调动到福州工作,与其结婚,所以才会拿钱给他,和他发生性关系。通过辨认,成某某就是杨某某所指的陈浩然。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从成某某的手机相册及QQ相册中提取到成某某身着军装冒充军人的照片。6.邮寄单证实,杨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通过EMS邮寄快件给福州市长乐市华达华园一栋202号的陈浩然。7.账户信息明细、交易流水查询证实,11月30日,杨某某的卡号为4041170055769586的信用卡在长乐市飞燕瓷砖店被消费20000元。8.天源国际大酒店、花园大酒店入住登记表证实,成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入住将乐县天源国际大酒店,12月2日、12月12日入住将乐县���园大酒店。9.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结婚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9月,林某某与成某某登记结婚。成某某说自己在武警部队工作,在部队的名字叫陈浩然。林某某经常看到成某某穿迷彩作训服,拍婚纱照时穿过军服。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女儿林某某与一名当兵的男子已登记结婚。通过辨认,该当兵的男子就是成某某。11.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行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借款收据、借条、身份证复印件、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及照片等证实,2014年11月9日,成某某身着军装到福建信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称其女儿受伤急需用钱,将其所有的闽A853**号猎豹牌车辆质押给该公司用于借款40000元。12月1日,成某某现金还款20000元。12.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实,成某某购买假的军装与警官证,化名“陈浩然”,冒充福州市武警特警作战大队的军人,谎称其部队一名下属的父亲是福州市教育厅厅长,将会帮助杨某某调到福州工作。隐瞒已婚事实,与杨某某谈恋爱并发生了三次性关系。2014年11月,成某某将闽A853**号车辆质押借款40000元其女儿动手术,没钱赎回车子后,以出了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但为了帮杨某某调动工作花了不少钱为由,用杨某某的信用卡套现20000元。12月13日,成某某驾车离开将乐时谎称车子有问题要维修,身上的钱不够,杨某某给了其800元。1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证明证实,成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与之发生性关系,并骗取财物人民币20800元,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二、作案工具伪造的警官证一本、军装二套,予以没收。三、扣押于将乐县公安局的被告人成某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700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杨某某;继续追缴被告人成某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81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佘小玲代理审判员  廖 云人民陪审员  许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