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华亭县永新机电维修中心与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亭县永新机电维修中心,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华 亭 县 永 新 机 电 维 修 中 心 与 崇 信 县 百 贯 沟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修 理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华亭县永新机电维修中心。地址:华亭县西华镇街道。负责人王云,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7日,个体工商户,系华亭县永新机电维修中心业主。住华亭县西华镇青林社94号。委托代理人王家喜,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7日,系王云之子,住华亭县西华镇西大街10号。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崇信县黄花乡百贯沟。法定代表人杨茂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伟升,该公司经管部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华亭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你行的存款131593.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