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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振平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振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583号罪犯王振平,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作出(2013)嘉南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振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振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振平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