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与宜都市尾笔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宜都市尾笔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荆门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黎孔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宜都市尾笔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原宜都土老憨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城东)。法定代表人王迎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都市尾笔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都市尾笔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尾笔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657.20㎡(土地证号:都市国用(2013)第100027号、第100028号)及地上建筑房屋12869.**㎡(房产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予以查封,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都市红花套镇周家河村一组的厂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宜都房权字第1301970、1301971、1301972、13××73号)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宜都市尾笔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尾笔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657.20㎡(土地证号:都市国用(2013)第100027号、第100028号)及地上建筑房屋即土老憨农场品市场B1、B2、B3号楼计12869.**㎡(房产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卖、毁损或者设置他项权利。二、查封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宜都市红花套镇周家河村一组的厂房11020.79㎡(产权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13××71号、13××72号、13××73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卖、毁损或者设置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