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九州与被告拓峰、王延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九州,拓峰,王延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赵九州,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延安市三狼岔南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拓峰,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生,现住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子沟二期3栋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7********。被告王延珍,女,汉族,1981年12月14日生,现在宝塔区百米大道翟子沟二期3栋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原告赵九州诉被告拓峰、王延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拓峰、王延珍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九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26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森虎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