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字第1731号-2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泽建与曾德平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建,曾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1731号-2申请执行人吴泽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曾德平,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吴泽建诉曾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告曾德平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泽建偿还借款19556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德平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另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除上述汽车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7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