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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赖永和与李伟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和,李伟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赖永和,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委托代理人:黄孟。被告:李伟杰,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赖永和诉被告李伟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4元,由原告赖永和负担。审判员  田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