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中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中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颉,夏海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中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59183984-3。法定代表人王根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颉,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执行人夏海渊,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中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颉、夏海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难以处置。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吉中民二初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眉审 判 员 陈 麒代理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