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文学与王占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学,王占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7号原告刘文学,男,1945年4月25日出生。被告王占北,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学诉被告王占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高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创 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