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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拉壮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1号罪犯李拉壮,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了(2007)阳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拉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732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以(2007)晋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拉壮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在担任号房组长期间,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70分;劳动改造方面,安排从事外加工的劳动岗位,能够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圆满地完成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拉壮的刑期从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32年8月18日止。该犯自2012年11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3月29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7月31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拉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改造,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拉壮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