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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蒋如金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如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57号原告蒋如金。委托代理人刘敏,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兴江,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负责人邓凤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建菊,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如金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如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蒋如金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