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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齐冬与段刘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6号申请人齐冬,市民。被申请人段刘伟,农民。2015年5月6日11时30分,段刘伟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客车,沿汇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滴韵路段掉头时,与同向行驶的齐冬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的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齐冬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两车相撞的部位为摩托车的前部与客车的左侧。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刘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齐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齐冬申请对被申请人段刘伟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1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齐冬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段刘伟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