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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董世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开元西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志伟,总经理。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山东省乐陵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乐证经字第9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山东省乐陵市公证处(2015)乐证经字第99号执行证书借款纠纷一案,指定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