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正坤与成都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坤,成都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288号原告王正坤,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美专校街10号。负责人张荣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沫,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胡海容,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坤与被告成都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坤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正坤负担。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明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