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四初字第0372-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兴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7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兴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372-0379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谢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怀磊,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付晓卫,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兴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此八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准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