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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亮与王占琴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王占琴,胡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王占琴被执行人胡长喜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王亮申请王占琴、胡长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占琴胡长喜应支付申请人王亮案款136653.64元,承担执行费195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占琴胡长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南执字第9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