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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倪福新与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福新,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倪福新。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金涛,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秦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交通局北侧。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倪福新与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联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5)黄民初字第433号、(2015)黄民初字第434号案件的诉讼基础均为2011年7月13日的六方《合作协议书》,原告分开起诉是为了规避级别管辖,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本案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7月13日的六方《合作协议书》系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保朝、倪福新、王平小、虞娜、刘寿山六方签订的。该《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六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约束力。但本案中的被告联秦公司非《合作协议书》的当事人,其与原告之间的纠纷管辖亦不应受《合作协议书》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故黄骅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而(2015)黄民初字第433号、(2015)黄民初字第434号案件两案总标的为18403656.07元,故上述两案原告倪福新向被告联秦公司所在地的黄骅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无不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文阁审判员  吕旭礼审判员  李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髙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