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某某,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汤惠根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