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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某某,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汤惠根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