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建与东莞市拉菲城堡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建,东莞市拉菲城堡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建,男,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拉菲城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东城大道新世界花园F区帝景台*****座*****号铺。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黄建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拉菲城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建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到2014年4月1日终止,是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判决均认定黄建上班至2014年4月1日,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29日到期,且双方没有顺延该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一、二审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4年4月1日,是错误的。2.拉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4年4月1日,故拉菲公司应在2014年3月30日与黄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续签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认定拉菲公司与黄建在2014年3月29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时间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明显适用法律错误。黄建认为拉菲公司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综上,黄建请求依法再审。拉菲公司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建再审申请无理,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拉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事实,虽然案涉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29日到期,但由于拉菲公司确认的考勤记录显示黄建在2014年3月29日之后仍有上班,拉菲公司也确认其向黄建计付工资至2014年4月1日,故二审判决根据以上证据,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1日终止,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黄建主张由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至2014年4月1日解除,拉菲公司未在合同终止后第二天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违约,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是,由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为2014年3月29日,在此之后,双方对2014年3月29日前是否有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二审判决依据2014年3月28日的劳动争议来访人员登记表显示的内容,结合黄建及拉菲公司的陈述以及案涉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等,采信拉菲公司关于在2014年3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已经通知黄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主张,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无不当。拉菲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通知黄建不续签劳动合同,且黄建已签收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拉菲公司不与黄建续签劳动合同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而不是拉菲公司违法解除与黄建的劳动关系,故拉菲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亦无不当。综上,黄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