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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文与上海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上海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63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上海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超硅半导体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489,256.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