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贾玉庆与镇江吉联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庆,镇江吉联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贾玉庆。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吉联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于北村。法定代表人刘腊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琦林、包连喜,该公司员工。原告贾玉庆与被告镇江吉联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贾玉庆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玉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贾玉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