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一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曹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曹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942号原告何某,经商。委托代理人蔡庆发、李进良,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某,经商。委托代理人朱国洋,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何某诉被告曹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蔡庆发、李进良、被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国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被告曹某父亲于2013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2014年4月15日,被告对该300万元提供担保,并担保了10万元利息,约定于2014年6月15日前归还,经多次催讨,被告陆续归还了110万元,仍有200万元到期未归还。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曹某以赣E×××××号车辆抵偿到期债权45万元,并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双方于2014年10月4日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2014年10月4日13时之后,该车的所有权归原告。被告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完税凭证、保险凭证全部移交给原告,原告即开始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记录并进行年检。但上述手续办理完成后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拒绝接听原告电话,导致没有过户。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赣E×××××号车辆归原告所有;2、被告将赣E×××××号车辆过户给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辩称,并非被告不同意过户,而是该车辆在过户过程中被法院查封,过户不能。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被告曹某将其所有的赣E×××××号车辆转让给原告何某,且在2014年10月4日13时之后,该车的所有权归原告何某所有,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车辆缴纳了各项车辆违章罚款,并办理了年检,但该车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另案作出(2014)信民诉前保字第18号保全裁定,查封了涉争车辆。原告以被告未积极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提供的原告何某、被告曹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2、原告提供的借条(2013年6月14日)、转账凭证、《协议》、《承诺书》(2014年4月15日)各一份,证明被告父亲曹珠仔向原告借款,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3、原告提供的《购车合同》(2014年10月4日)一份及车辆违章处罚决定书十张、缴款单八张、交纳罚款交易单据三张、车辆检测费发票(2014年10月10日)、机动车垃圾处理费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保险发票、《行驶证》等,证明原告在2014年10月4日取得赣E×××××号车辆,原告及时处理了车辆违章及办理年检,且该车辆已实际交付,原告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4、被告提供的本院(2014)信民诉前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赣E×××××号车辆已被法院查封,并不是被告不同意过户给原告;5、庭审笔录以证明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之间就赣E×××××号车辆签订的《购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为实现车辆的尽快过户,及时为该车办理了违章处理及年检等相关手续,被告在庭审中均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拥有该车的所有权,被告亦无异议。被告辩称并非其不协助过户,而是该车辆在过户过程中被查封,过户不能,本院认为,车辆被查封距双方签订合同有些时日,相对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而言,被告怠于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是导致车辆被另案查封、不能过户的主要原因,另外,虽然本院(2014)信民诉前保字第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查封的申请人并非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现赣E×××××号车辆及相关证件已全部向原告移交,故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赣E×××××号车辆归其所有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赣E×××××号车辆归原告何某所有;二、被告曹某应协助原告何某办理赣E×××××号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勇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人民陪审员 钱瑞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倪 雄 搜索“”